2012年9月27日 星期四

(兩岸) 新買的車當晚就撞了 “次日生效”的合同不理賠

  北京新浪網 (2012-09-27 14:59)

什麼叫樂極生悲?鄞州區的楊先生可謂切實體會了一把。
  剛提的新車,才開出,就撞了人。更要命的是,保險公司說保險生效時間要第二天零點起,不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保險公司真的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嗎?昨天,鄞州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
  剛提的車撞了人,保險不是即時生效
  去年3月3日,楊先生向宁波某汽車公司購買了一輛汽車。某貸款公司作為宁波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的代理人,為楊先生辦理了車輛交強險的投保手續。
  當天下午,楊先生到汽車公司提車。
  車輛的保單上,寫明生效時間從3月4日零時開始。
  保險代理人讓楊先生在一份內容為“該車目前保險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類風險隱患,如客戶須強行上路,所造成損失及相關責任均由客戶本人承擔”的《風險告知書》上簽了字。
  隨後,楊先生拿到了車。
  天有不測風云。當晚,楊先生新手上路,一不小心,撞到了在道路上行走的李女士,造成李女士受傷及轎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診斷,李女士多處骨折,住院三個多月,共花去醫療費10萬多元。而楊先生認為,這筆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拒絕賠償。
  隨後,李女士將楊先生訴至鄞州法院。
  去年5月18日,鄞州法院判決楊先生賠償李女士已經花去的醫療費5.5萬元。可楊先生並未支付這筆費用,他始終覺得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
  三個月後,李女士再次向鄞州法院起訴,並將楊先生、汽車公司和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三方共同承擔她20余萬元的損失。
  保險公司強調“次日零時生效”
  昨天,鄞州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對於李女士的賠償責任,三方各執一詞。
  楊先生說,他開的車是當天購買的,買車時,相關手續是委托汽車公司的業務員辦理的,提車的時候,衹是有人告訴他,要在文件上簽個字,並沒有告訴這個文件的實質內容。
  因此,楊先生認為,對李女士的損失,賠償責任應當主要由汽車公司承擔。
  汽車公司則認為,這是一起侵權引起的賠償案件。
  “李女士是楊先生撞傷的,賠償當然由他承擔。”汽車公司說,對於他們和楊先生的關係,從購買車輛完成以後,已經結束了。
  而保險公司則更振振有詞,他們認為,合同上明確寫明了合同生效時間是從3月4日零點開始的,楊先生事故發生的時候,保險合同沒有生效。
  法院判決保險合同應即時生效
  最終,鄞州法院承辦法官經審理後,做出了判決。
  首先,汽車公司不是侵害李女士的主體,他們不承擔責任。
  而本案最關鍵的是,在這起事故中,交強險是否生效。
  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即成立。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時間。
  具體到本案,楊先生辦理保險時,代為辦理保險的保險公司業務員並未就相關保險事項包括保險生效時間向楊先生作出解釋。
  也就是說,楊先生對保險生效時間並不知情,衹是在協議中簽了名字,雙方並未達成一致的意見。
  鄞州法院認為,交強險生效時間不應以保險單上記載的保險期間認定,而應從有利於投保人的角度認定為即時生效。
  最終,鄞州法院判決如下:保險公司賠償李女士經濟損失12萬元,楊先生再賠償李女士7萬元。
  旁邊新聞
  車險次日生效是行規,最好專門約定即時生效
  記者從一專做車險的公司了解到,保險期間自“次日零時起”的條款,其實是保險公司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也就是說3月3日買的保險,衹有在3月4日凌晨零點後才生效,這實際上是一種“行規”。
  該公司工作人員表示,買了保險後,車主最好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是可以約定保險即時生效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